第一查封人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吗?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是什么?

发布时间:2023-05-25 13:04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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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法制法律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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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首先查封是否可以优先受偿

第一查封人不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,因为只有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,但是如果抵押物被拍买后,所得价款仍然不足以清偿被担保的债权的,剩余未被清偿的部分将会成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。

二、什么是司法查封

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(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)、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和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的许多条文涉及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。但是,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、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,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,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,不够详细、具体,加之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,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,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,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。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,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,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,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、行政管理机关、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,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,制定了《查封规定》。

在起草过程中,我们坚持贯彻宪法原则,尊重和保障人权,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;考虑到我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的快速发展,既要从实际出发,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;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;既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,也要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,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。

三、查封和扣押的区别

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,公安机关常常会为了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、转移财产而将涉案财产进行扣押或对涉案人员的财务、场所等就地封存。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、贴上封条,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,以防止转移隐匿或毁损丢失,以待进一步查处的措施。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押当事人财产,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措施;在刑事案件中,我们常见的扣押财物、物品等情况,如扣押犯罪嫌疑人用于作案的手机、电脑、银行卡、行凶工具、项链、手表、衣物等;查封,我们常见的比如诈骗案件中的场所、办公室等。那么,刑事扣押与查封的区别很明显,扣押的财产一般是可以移动的,且有必要转移的物品,或者是现场查获的;查封的财产一般是不易移动或没有必要转移的物品,即留在原地查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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